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8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邱惠美
邱惠英夏文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臻品家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2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4個,以新台幣1,650,000元定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4,008元(計算式:26,002×4=104,008),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