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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8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93號原 告 美麗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上列原告與被告美麗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黃秋香間確認服務契約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請提出被告黃秋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㈡請補正起訴狀繕本(含完整證物)共2 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幸怡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裁判日期:2018-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