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93號原 告 美麗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被 告 美麗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黃秋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服務契約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31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柒拾捌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應更正為「捌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理由欄二第十二行「78萬1296元」,應更正為「8萬762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熊志強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