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14號上訴人 即原 告 潘榮傑(即潘榮傑建築師事務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英屬蓋曼群島商佳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14號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017,7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5,4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