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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8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3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羅若愚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羅天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1月6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5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8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裁判日期:2018-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