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3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羅若愚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羅天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12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25 頁) ,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2 紙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足佐( 見本院卷第231頁至第235頁) ,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