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53號原 告 台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震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晉德間因返還關稅費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3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942,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9,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