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95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驊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益財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介宏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尤宗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程式碼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31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1785元,前述裁定已於109年11月10日送達上訴人之受僱人而生效力,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上訴人至遲應於同年月18日前為補正。然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2紙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