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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9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16號原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訴訟代理人 楊晉佳律師

林盈瑩律師蕭鈺豈律師翁韶毅律師被 告 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呂正華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複 代理人 蔡佩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3 月18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