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916號上 訴 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工業局間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916號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51萬9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萬3264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