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婁成福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107 年12月20日即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83 頁) ,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翌日起,算至108 年1 月9 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遲至108 年1 月10日始提起上訴,此亦有民事上訴狀所蓋本院收狀戳章可佐( 見本院卷第285 頁) ,顯已逾上訴期間,依前揭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