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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92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926號原 告 中國銲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峰訴訟代理人 林佳穎律師被 告 王金菊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

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新登字第一六六九九○號收件,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登記之最高限額新臺幣壹億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起訴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臺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新登字第166990號收件,於民國98年9月30日所為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 億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塗銷,核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系爭不動產所在地新北市新店區之管轄法院即本院管轄,本院對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於98年9 月28日向被告借款1,572 萬元(下稱系爭借款),提供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1 億元之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於被告為擔保,同年月30日完成登記。復由伊總經理訴外人陳明政於同年10月間提供票面金額共4,200 萬元之本票3 紙與被告供作擔保。被告於101 年9 月27日,向本院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應告確定,經本院於同年10月17日以101 年度司拍字第32

5 號裁定准許,嗣經本院合議庭以101 年度抗字第385 號、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非抗字第52號裁定維持確定。因被告爭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後之擔保債權範圍,伊乃提起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訴訟(下稱系爭訴訟),經本院以

103 年度重訴字第96號判決確認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於超過1,572 萬元部分不存在,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4 年度重上字第1063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5 年度台上字第1494號裁定駁回被告上訴確定。伊旋於105 年9 月至同年10月間,於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129739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全部清償完畢,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已不存在。然被告遲未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即系爭借款之實際金額為4,000 萬元,並有月息2 分之利息約定,系爭訴訟認定有誤,是原告雖於系爭執行事件給付伊1,572 萬元,然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應未清償完畢。又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原由兩造合意設定登記,伊無何等不法侵害所有權之舉,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請求伊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並無理由。另依內政部76年5 月25日台內字第502112號函,債務人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提出現款清償債務,執行法院如認抵押權已消滅,得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而原告於執行法院發給債務清償證明後,得持之逕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單獨向登記機關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原告既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業於系爭執行程序中因清償而消滅,即得由執行法院囑託或自行向登記機關申請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其提起本件訴訟,欠缺權利保護必要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系爭不動產為原告所有,原告前於98年9 月28日,以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1 億元之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於被告,同年月30日完成登記。又被告於101 年9 月27日,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即系爭不動產,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即告確定等情,有系爭不動產土地登記申請書、第一類登記謄本、本院101 年度司拍字第325 號裁定、民事聲請拍賣抵押物狀附卷可憑(本院卷第29至240 、255 至258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344 頁),此部分基礎事實,首堪認定。

四、原告另主張: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範圍,確定為系爭借款債權1,572 萬元,伊清償系爭借款債權1,572 萬元後,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即告消滅,得依民法第767 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

(一)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後,擔保債權數額為若干?

(二)原告清償系爭借款債權1,572 萬元後,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否消滅?

(三)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有無理由?

五、茲就爭點論述如下:

(一)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範圍,確定為系爭借款債權1,572 萬元:

1、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當事人之一造以該確定判決之結果為基礎,於新訴訟用作攻擊防禦方法時,他造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不得以該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306號判例、107 年度台再字第20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被告以實行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為由,於101 年9月、同年10月間聲請本院裁定拍賣系爭不動產,本院於同年10月17日以101 年度司拍字第325 號裁定准許,經本院合議庭以101 年度抗字第385 號、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非抗字第52號裁定維持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附卷可憑(本院卷第239 至251 頁),並據本院調取上開拍賣抵押物事件全卷查閱屬實,依民法第881 條之12第1 項第5 款規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於101 年9 月27日即告確定。兩造就上開擔保債權範圍迭有爭執,原告即提起確認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之訴訟(即系爭訴訟),經本院以103 年度重訴字第96號判決,確認被告對於原告所有系爭不動產,所設定之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超過1,572 萬元不存在。被告不服迭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重上字第1063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5 年度台上字第1494號裁定駁回上訴,於105 年8 月31日確定等節,亦有上開裁判、確定證明書存卷可參(本院卷第259 至289 頁)。職此,原告主張: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範圍,業確定為系爭借款債權1,572 萬元等語,應堪憑信。

3、被告雖一再指摘: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即系爭借款債權金額,實際應為4,000 萬元,並及於月息2 分之約定利息,系爭訴訟認定有誤云云。然則,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範圍,既經系爭訴訟確認於超過1,572萬元不存在確定,被告即應受既判力之拘束,其於本件訴訟提出與系爭訴訟確定判決意旨相違之主張,當不可取,所為此部分抗辯,自屬無據。

(二)原告清償系爭借款債權1,572 萬元後,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消滅:

1、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即喪失擔保債權之流動性,抵押權之從屬性回復,性質與普通抵押權同。又抵押權為從物權,以主債權之存在為其存在之前提,故如主債權因清償、免除、抵銷或其他原因而消滅時,則抵押權自亦當然隨之消滅(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27 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1478號、第1947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571 號判決論旨參照)。

2、經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範圍,於101 年9月27日確定為系爭借款債權1,572 萬元,已於上(一)認定,茲系爭最高限額之抵押權從屬性回復,性質與普通抵押權同。而系爭訴訟確認之系爭借款債權1,572 萬元,經原告於系爭執行事件中清償完畢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345 頁),並有系爭執行事件105 年9 月6 日司法事務官訊問筆錄、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計算結果彙整表可參(本院卷第291 至297 頁),依上1論旨,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既因清償而全部消滅,本於普通抵押權「消滅上從屬性」之性質,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亦併同消滅。原告主張: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已非存在等語,應屬可取。

(三)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

1、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 項中段定有明文,所稱「妨害」,係指以占有以外方法,客觀上不法侵害所有權或阻礙所有權人圓滿行使所有權之行為或事實而言。而所謂「不法」,須所有人於法令上無容忍之義務,方足稱之(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420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2444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2076號判決論旨、民法第773 條規範意旨參照)。質言之,本於所有權之絕對性,對所有權之妨害除有法令上忍受義務等阻卻不法事由外,均應認屬不法。

2、經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現業消滅等情,已於上(一)、(二)敘明。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既已消滅,系爭不動產上存有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即屬對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妨害,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自屬有據。

3、被告雖抗辯: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係兩造合意設定,伊無何等不法侵害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行為云云。惟則,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所定「所有物妨害排除請求權」,係以維持及回復所有權之圓滿支配狀態為目的,所有人之請求有無理由,概依客觀狀態而判斷,至形成妨害之原因為何,均非所問。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既業消滅,被告復未主張或舉證原告有何法令上容忍義務等阻卻不法事由存在,則系爭不動產上存有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之客觀狀態,自有不法妨害所有權之情事,應堪確定。被告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之形成原因非屬不法云云置辯,與前開論述不符,顯不可取。

4、至被告再抗辯:①依內政部76年5 月25日台內字第502112號函,債務人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提出現款清償債務,執行法院如認抵押權已消滅,得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②原告於執行法院發給債務清償證明後,得持之逕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單獨向登記機關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云云。然則,執行法院是否依職權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屬其職權之行使,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法院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止,均未囑託登記機關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情,為被告所自承(本院卷第382頁),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當非無權利保護必要,被告上①抗辯,顯無足取。又原告單獨申請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需提出被告出具之抵押權塗銷同意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亦得執本院確定勝訴判決為之,觀諸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1 項第8 款(被告誤載為修正前同規則第131 條)、第34條第1 項、第35條第3 款規定即明。被告於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清償完畢後,對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存否仍有爭執,且拒絕提出抵押權塗銷同意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依前開說明,原告訴請被告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自具權利保護必要,被告上②抗辯,亦非足憑。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詳予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陳賢德法 官 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涵文附表:

┌─┬──────────────────┬─┬────┬──┐│編│土地座落 │地│面積 │權利││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 │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1227 │雜│301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43-3地號 │├─┼───┼────┬──┬──┬───┬─┬────┬──┤│2 │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335 │雜│209.71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43-6地號 │├─┼───┼────┬──┬──┬───┬─┬────┬──┤│3 │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414 │雜│344.28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43-15地號 │├─┼───┼────┬──┬──┬───┬─┬────┬──┤│4 │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1234 │建│47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57-2地號 │├─┼───┼────┬──┬──┬───┬─┬────┬──┤│5 │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1232 │雜│206.14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57-3地號 │├─┼───┼────┬──┬──┬───┬─┬────┬──┤│6 │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460 │建│13.53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57-4地號 │├─┼───┼────┬──┬──┬───┬─┬────┬──┤│7 │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455 │雜│263.80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57-5地號 │├─┼───┼────┬──┬──┬───┬─┬────┬──┤│8 │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1233 │雜│212.03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57-6地號 │├─┼───┼────┬──┬──┬───┬─┬────┬──┤│9 │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461 │雜│56.97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成湖小段57-9地號 │├─┼───┼────┬──┬──┬───┬─┬────┬──┤│10│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453 │雜│12.01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57-10地號 │├─┼───┼────┬──┬──┬───┬─┬────┬──┤│11│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454 │建│296.94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57-11地號 │├─┼───┼────┬──┬──┬───┬─┬────┬──┤│12│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423 │建│301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58地號 │├─┼───┼────┬──┬──┬───┬─┬────┬──┤│13│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459 │建│130.52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58-2地號 │├─┼───┼────┬──┬──┬───┬─┬────┬──┤│14│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422 │建│88.69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61地號 │├─┼───┼────┬──┬──┬───┬─┬────┬──┤│15│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463 │建│286.15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61-1地號 │├─┼───┼────┬──┬──┬───┬─┬────┬──┤│16│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1229 │建│3.81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61-2地號 │├─┼───┼────┬──┬──┬───┬─┬────┬──┤│17│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1230 │建│1,149.03│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62地號 │├─┼───┼────┬──┬──┬───┬─┬────┬──┤│18│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1257 │建│296.31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62-1地號 │├─┼───┼────┬──┬──┬───┬─┬────┬──┤│19│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464 │建│14.59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62-2地號 │├─┼───┼────┬──┬──┬───┬─┬────┬──┤│20│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1258 │建│524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64地號 │├─┼───┼────┬──┬──┬───┬─┬────┬──┤│21│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1256 │建│627.58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65地號 │├─┼───┼────┬──┬──┬───┬─┬────┬──┤│22│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1239 │建│149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67-1地號 │├─┼───┼────┬──┬──┬───┬─┬────┬──┤│23│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1236 │建│302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67-2地號 │├─┼───┼────┬──┬──┬───┬─┬────┬──┤│24│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400 │雜│194.32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67-4地號 │├─┼───┼────┬──┬──┬───┬─┬────┬──┤│25│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1237 │雜│715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67-5地號 │├─┼───┼────┬──┬──┬───┬─┬────┬──┤│26│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445 │雜│436.25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67-8地號 │├─┼───┼────┬──┬──┬───┬─┬────┬──┤│27│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1238 │雜│674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67-9地號 │├─┼───┼────┬──┬──┬───┬─┬────┬──┤│28│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448 │雜│0.84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67-10地號 │├─┼───┼────┬──┬──┬───┬─┬────┬──┤│29│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1259 │建│284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71地號 │├─┼───┼────┬──┬──┬───┬─┬────┬──┤│30│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1260 │雜│560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71-1地號 │├─┼───┼────┬──┬──┬───┬─┬────┬──┤│31│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1263 │建│1,120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72地號 │├─┼───┼────┬──┬──┬───┬─┬────┬──┤│32│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1225 │建│864.37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73地號 │├─┼───┼────┬──┬──┬───┬─┬────┬──┤│33│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1226 │建│1,940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74地號 │├─┼───┼────┬──┬──┬───┬─┬────┬──┤│34│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1270 │建│490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75地號 │├─┼───┼────┬──┬──┬───┬─┬────┬──┤│35│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1268 │建│873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76地號 │├─┼───┼────┬──┬──┬───┬─┬────┬──┤│36│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1267 │雜│2,400.02│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76-2地號 │├─┼───┼────┬──┬──┬───┬─┬────┬──┤│37│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1269 │建│433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77-2地號 │├─┼───┼────┬──┬──┬───┬─┬────┬──┤│38│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1265 │雜│1,424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77-3地號 │├─┼───┼────┬──┬──┬───┬─┬────┬──┤│39│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1286 │雜│2,618.20│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78地號 │├─┼───┼────┬──┬──┬───┬─┬────┬──┤│40│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1294 │雜│22.04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78-1地號 │├─┼───┼────┬──┬──┬───┬─┬────┬──┤│41│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1235 │建│435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145-17地號 │├─┼───┼────┬──┬──┬───┬─┬────┬──┤│42│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1231 │建│1,233.03│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145-18地號 │├─┼───┼────┬──┬──┬───┬─┬────┬──┤│43│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462 │建│81.58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145-299地號 │├─┼───┼────┬──┬──┬───┬─┬────┬──┤│44│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452 │建│117.96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145-300地號 │├─┼───┼────┬──┬──┬───┬─┬────┬──┤│45│新北市│新店區 │安泰│ │447 │建│37.05 │全部││ ├───┼────┴──┴──┴───┴─┴────┴──┤│ │備 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145-301地號 │├─┴───┴────────────────────────┤│備註:土地面積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 │└──────────────────────────────┘┌─┬──┬──────────┬─────┬─────────────────┬──┐│編│建號│基地座落 │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門牌號碼 │及房屋層數│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建│ ││號│ │ │ │合計 │築材料及用途 │ │├─┼──┼──────────┼─────┼─────────┼───────┼──┤│46│782 │新北市○○區○○段12│一層樓 │樓層1 :1,666.5 │ │全部││ │ │26、1268、1269地號 │鋼筋混凝土│合計:1,666.5 │ │ ││ │ ├──────────┤造 │ │ │ ││ │ │新北市○○區○○路3 │ │ │ │ ││ │ │段527 號 │ │ │ │ ││ ├──┼──────────┴─────┴─────────┴───────┴──┤│ │備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2428建號 │├─┼──┼──────────┬─────┬─────────┬───────┬──┤│47│783 │新北市○○區○○段12│二層樓 │樓層1 :3,210.22 │ │全部││ │ │30、1231、1234、1235│鋼筋混凝土│樓層2 :360.72 │ │ ││ │ │、1236、1256、1257、│造 │防空避難室:370.8 │ │ ││ │ │1258、1259、1263地號│ │合計:3,941.74 │ │ ││ │ ├──────────┤ │ │ │ ││ │ │新北市○○區○○路3 │ │ │ │ ││ │ │段527 號 │ │ │ │ ││ ├──┼──────────┴─────┴─────────┴───────┴──┤│ │備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2429建號 │├─┼──┼──────────┬─────┬─────────┬───────┬──┤│48│784 │新北市○○區○○段 │二層樓 │樓層1 :93.34 │ │全部││ │ │1239地號 │鋼筋混凝土│樓層2 :93.34 │ │ ││ │ ├──────────┤造 │合計:186.68 │ │ ││ │ │新北市○○區○○路3 │ │ │ │ ││ │ │段527 號 │ │ │ │ ││ ├──┼──────────┴─────┴─────────┴───────┴──┤│ │備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2430建號 │├─┼──┼──────────┬─────┬─────────┬───────┬──┤│49│352 │新北市○○區○○段42│二層樓 │樓層1 :251.57 │ │全部││ │ │2、423、459、460、46│鋼筋混凝土│樓層2 :97.75 │ │ ││ │ │3 地號 │造 │地下一層:257.14 │ │ ││ │ ├──────────┤ │合計:606.46 │ │ ││ │ │新北市○○區○○路3 │ │ │ │ ││ │ │段527 號 │ │ │ │ ││ ├──┼──────────┴─────┴─────────┴───────┴──┤│ │備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2431建號 │├─┼──┼──────────┬─────┬─────────┬───────┬──┤│50│781 │新北市○○區○○段12│一層樓 │樓層1 :1,351.31 │防空避難室: │全部││ │ │25、1226、1227、1230│鋼筋混凝土│合計:1,351.31 │71.05 │ ││ │ │、1231、1270地號 │造 │ │ │ ││ │ ├──────────┤ │ │ │ ││ │ │新北市○○區○○路3 │ │ │ │ ││ │ │段527地號 │ │ │ │ ││ ├──┼──────────┴─────┴─────────┴───────┴──┤│ │備考│重測前:安坑段三城湖小段6325建號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