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陸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沙愛光代 理 人 胡鎮國上列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蔣潤澤、任興延間判決認可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以上未滿1,000,000元者,應徵收費用1,000元,為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所明定。又判決認可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上開規定計徵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判決認可,主張相對人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聲請人借款人民幣190,00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