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54號聲 請 人 許芯瑜相 對 人 李紫綾關 係 人 李碧敏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李碧敏(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就辦理相對人李紫綾之國寶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變更要保人為聲請人之事宜,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相對人前為要保人,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投保前揭壽險,因相對人已受監護宣告,無法處理保險事宜,影響保險權益,爰依法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特別代理人。
二、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壽險保險單、受監護人之子女同意書等件為證。按關係人既係相對人之親屬,衡情應會盡力維護相對人之權利,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