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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監宣字第 5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581號聲 請 人 侯兆梅

陳慶忠陳淑玲陳幼玲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 陳康聰娥上列當事人間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日所為108年度監宣字第581號之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准監護人侯兆梅依附表所示之遺產協議分割內容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康聰娥(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康聰娥負擔。

理 由

一、兩造間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事件,聲請人前陳報之協議分割之內容,未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本院未察於民國108年12月2日裁定准予依原裁定附表所示之遺產協議分割內容分配被繼承人陳石頭遺產,容有錯誤,應予撤銷。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陳康聰娥前於民國107年7月26日經本院以107年度監宣字第252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侯兆梅為其監護人,聲請人陳慶忠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現為辦理被繼承人陳石頭遺產協議分割事宜,有處分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必要,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 2項規定聲請准許聲請人依附表所示被繼承人陳石頭全體繼承人之遺產協議處分如附表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581號、109年度監宣字第84號裁定、109年5月11日遺產分割協議書、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以上均為影本)為證,並經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監宣字第252號卷查明無訛,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民法第1101條第 2項規定聲請本院准其依被繼承人陳石頭全體繼承人之遺產協議處分(分配)受監護宣告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宛彤附表:

編號 被繼承人陳石頭遺產之不動產項目 109年5月11日協議分割內容 1 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權利範圍:51萬1760分之82) 陳康聰娥繼承 2 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權利範圍:8分之1) 抵繳遺產稅 3 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萬分之803) 陳慶忠繼承 4 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權利範圍:1萬分之465) 陳慶忠繼承 5 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萬分之242) 陳慶忠繼承 6 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萬分之383) 陳慶忠繼承 7 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32) 陳康聰娥繼承 8 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32) 陳康聰娥繼承 9 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權利範圍:8分之1) 抵繳遺產稅 10 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權利範圍:59億1938萬256分之7億3992萬2532) 抵繳遺產稅 11 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萬分之410) 陳慶忠繼承 12 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萬分之416) 陳慶忠繼承 13 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權利範圍:59億1938萬256分之2億3220萬3530) 陳慶忠繼承 14 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59億1938萬256分之7780萬9901) 陳慶忠繼承 15 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權利範圍:6分之1) 陳康聰娥繼承 16 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6分之1) 陳康聰娥繼承 17 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權利範圍:6分之1) 陳慶忠繼承 18 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權利範圍:6分之1) 陳慶忠、陳康聰娥各繼承12分之1 19 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權利範圍:6分之1) 陳慶忠繼承 20 房屋:臺北市○○區○○路○段00號地下二層(權利範圍:4000分之500) 陳慶忠繼承 21 房屋:臺北市○○區○○路○段00號地下四層(權利範圍:4000分之500) 陳慶忠繼承 22 房屋:臺北市○○區○○路○段00號地下層(權利範圍:1萬分之2712) 陳慶忠繼承 23 房屋: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地下(權利範圍:11分之1,未保存登記) 陳慶忠繼承 24 房屋: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地下(權利範圍:10分之1,未保存登記) 陳慶忠繼承 25 房屋: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2樓(權利範圍:全部) 陳康聰娥繼承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裁判日期:20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