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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監宣字第 6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657號聲 請 人 徐美華受監護人 張林秋香上列聲請人為受監護人張林秋香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人張林秋香於民國108 年7 月30日經本院以108 年度監宣字第251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任聲請人為其監護人。茲為籌措受監護人醫療及看護費用,有處分如108 年11月1 日家事聲請狀附表所示之房地之需求。為此,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 、2 項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此觀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第1 款規定自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受監護人於108 年7 月30日經本院以108年度監宣字第251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任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等語,業據提出戶籍謄本、上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憑,至為明確。然查,如108 年11月1 日家事聲請狀附表所示之房地,於108 年間房地市價(不包含特殊關係間交易)至少為每平方公尺12.2萬元,則該房地市價應高於3,803,960 元【計算式:(12.2萬元×31.18 平方公尺),四捨五入至整數位】等情,有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為憑,茲聲請人108 年12月5 日家事補正狀所附就該房地買賣契約書,該房地買賣價款僅為300 萬元,僅有市價79% (計算式:3,000,000 ÷3,803,960 元×100%,四捨五入至整位數),明顯低於市價,難認上開房地買賣係為受監護人之利益所為。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裁判日期:202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