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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90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石鳳英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律師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柏德泉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複 代理人 黃柏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

1 月31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7 年度北簡字第1035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附帶上訴人之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60 條第1 項前段固有明文。惟附帶上訴,為被上訴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附帶上訴之理(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763 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審判決原告即附帶被上訴人之訴駁回,故原審判決對附帶上訴人並無不利,附帶上訴人雖不服原審關於違約金酌減之判斷,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對原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附帶上訴(見本院卷第95頁),求為廢棄原判決不利部分云云,惟關於上訴利益之認定,係以原判決主文與當事人訴之聲明比較定之,本件附帶上訴人既為全部勝訴,其對原審判決自無上訴利益可言,揆諸上開說明,其附帶上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陳筠諼法 官 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等
裁判日期:2020-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