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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27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簡上字第273號上 訴 人 柯盈宏被上訴人 簡煒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5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98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長期以來,皆是透過筆名「000」的名義,撰寫著作及開授線上課程,民國105年10月底,被上訴人在臉書上超過1萬2,000人觀看之上訴人線上課程的廣告中、噗浪網站上、網路論壇PTT之Gossiping看版(下稱PTT看板)上,分別使用帳號名稱簡煒航(大兜)、大兜:人間失智、tonytonyjan(南洋大兜蟲)、lulusnake,張貼如附表所示質疑上訴人學識專業之言論,惡意指摘上訴人學歷造假,並嘲諷上訴人為大魔王或是上訴人夜路走多終於遇到鬼,蓄意煽動其他網民一同攻訐上訴人,被上訴人上開所為,易使他人對上訴人學識專業度產生認知謬誤,足以貶抑上訴人之人格評價,致上訴人名譽及課程收益均受有侵害,縱若帳號lulusnake非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亦應連帶負賠償責任。又臉書是相當知名且具公信力的網站,被上訴人於臉書廣告區中撰寫超過4篇用來蓄意煽動的負面留言內容,以每人觀看被上訴人其中1篇負面留言內容的情況以新臺幣(下同)20元計算,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96萬元(計算式:4篇×20元×1萬2,000人=96萬元);被上訴人在噗浪上之負面留言並引來其他13名網友一起辱罵上訴人,被上訴人撰寫用來煽動其他人共同辱罵上訴人的負面留言以5萬元計算,遭被上訴人煽動而共同辱罵上訴人的人數有13人,每人以2萬元計算,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31萬元(計算式:5萬元+2萬元×13人=31萬元),被上訴人在PTT看板上的負面留言,每天至少有5,000人觀看,在此僅以1,000人計算,每1人看過該負面文章,以10元計算,在負面文章疑似遭系統定期刪除,但遭刪除前起碼留在該版中至少有6個月,在此僅以90天計算,被告應賠償原告90萬元(計算式:10元×1000人×90天=90萬元),另上訴人正式提告前,為期將近5個月內,上訴人私底下共規勸過被上訴人達14次,被上訴人散佈侵害上訴人名譽的負面留言與文章,直至107年7月底,已過了20個月,被上訴人仍無悔意,對上訴人造成相當大的精神折磨,應負精神慰撫金賠償之責,惟上訴人於本件僅請求30萬元之精神賠償金,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帳號lulusnake(肥宅天使)並非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沒有在網路上對上訴人做任何負面的毀謗、沒有說上訴人的質子水是假的,單純是詢問是否有相關論文,被上訴人在臉書將備份的圖片重新貼在留言區,符合臉書使用條款,並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被上訴人不認識ooo、張安邦,也不認識肥宅天使,至於臉書上的言論,被上訴人在課程的粉絲頁留言詢問講師學經歷,是因對課程有點興趣,但費用不便宜且課程網頁也沒有明確提及講師學經歷,被上訴人在留言串裡面所張貼的備份圖片是上訴人自己在網頁上公開照學經歷資料,網友的謾罵屬於個人的主張,與被上訴人無關,被上訴人沒有慫恿任何人去謾罵上訴人,PTT看板上的言論,是因為被上訴人對無法找到解答的問題,有訴諸PTT看板的習慣,出於對課程的好奇,所以在網路上搜尋講師(上訴人)來歷,發現講師的帳號是cudwin,且過去有販售質子水的記錄,聲請獲得諾貝爾獎,可是找不到質子水的相關論文,所以上PTT尋求網友幫助,至噗浪與臉書粉絲與PTT不同,是屬於被上訴人個人之頻道,被上訴人的言論是針對課程內容本身的主觀評論,非毀謗上訴人名譽為目的,上訴人的專業能力備受公眾質疑屬事實,那些針對課程的負面評論,皆屬網友閱覽上訴人之個人網站與課程網站後所下的感想,並無個人或幕後指使者去策劃妨害被上訴人名譽,臉書上的課程連結超過一萬多人瀏覽次數是屬於網友自然擴散,非有人蓄意策劃,也非僅僅透過1篇推文數不滿5則的PTT文章與1則僅有100人追蹤的噗浪帳號可以做到,又因從小是傑克武士動畫的粉絲,而第一季與第二季相隔12年,被上訴人於臉書及噗浪上之發文「等了12年,傑克回來啦阿阿阿阿!!!」、「12年過去,傑克回來啦啊啊啊啊!竟然開使用其他武器了XDD」單純是心情上的抒發,非指上訴人,且鬼牌的英文是Joker非Jack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答辯聲明則為:上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臉書、噗浪、PTT看板等可供不特定人觀覽之網頁,以帳號簡煒航(大兜)、大兜:人間失智、tonytonyjan(南洋大兜蟲)張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言論(不含「等了12年,傑克回來啦阿阿阿阿!!!」、「12年過去,傑克回來啦啊啊啊啊!竟然開使用其他武器了XDD」)一事,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且有上開網頁翻拍畫面資料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7至18頁、第21至22頁、第23至26頁),堪認為真實。至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亦以帳號lulusnake(肥宅天使)張貼如附表編號4所示言論,被上訴人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言論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30萬元等情,則為被上訴人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為:(一)被上訴人張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言論是否損害原告名譽權?(二)上訴人請求賠償金額是否適當?茲分述如下:

(一)被上訴人張貼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言論是否損害原告名譽權?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上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裁判意旨參照)。惟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至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

⒉復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二者本未盡相同。

事實陳述具有可證明性,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該不實之言論,如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若言論表達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又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縱令所述事實係轉述他人之陳述,如未經相當查證即公然轉述該虛偽之事實,而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至於意見表達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末按民法上名譽權侵害之成立要件,被害人對行為人陳述事實為不實之消極事實,不負舉證責任,上開攸關侵害他人名譽「阻卻違法性」之合理查證義務,應由行為人依個別事實所涉之「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以善盡其舉證責任,始得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

⒊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言論,為被

上訴人所是認,惟辯稱附表編號1、2所示言論其中「等了12年,傑克回來啦阿阿阿阿!!!」、「12年過去,傑克回來啦啊啊啊啊!竟然開使用其他武器了XDD」等語,係因被上訴人從小是傑克武士動畫的粉絲,而第一季與第二季相隔12年,被上訴人於臉書及噗浪上之發文單純是心情上的抒發,非指上訴人云云。其餘言論則係被上訴人針對上訴人網路上公開之線上課程及講師資訊所發表之個人意見及適當評論,其目的並非為損害上訴人名譽云云。經查:

①觀之被上訴人發表上開有關「傑克」之言論均附上該傑克

武士動畫畫面,且他人回覆留言亦均屬討論該動畫內容,堪認被上訴人此節所辯為真,上開言論與上訴人個人社會上之評價無涉。

②其餘附表編號1至3所示言論部分,上訴人學歷是否屬實,

乃客觀事實存否之問題,揆諸前揭說明,被上訴人自應舉證證明其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述內容為真實,方得阻卻違法。縱認上開言論夾論夾敘,被上訴人仍應就事實陳述部分盡合理查證義務,不能僅以其是否善意發表個人意見及適當評論阻卻違法。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於臉書上發表:「000你好,我對課程還蠻有興趣的,想找朋友一起來,但我想知道更多講師的背景,像是『文教界資深作者』會想知道有哪些著作,是否買得到,另外『補教界、國教界、資深講師』一般課程也通常會附上學歷或是破萬行的程式碼軟體作品,這些其實對招生都是很加分的,我也比較容易可以拉好友報名,希望可以讓我知道,也感謝你在教育界的用心。」等語,回以:「去年宣傳舊課程時,我有附上學歷和部分經歷!但是,易於令人覺得反感,所以拿掉了…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被上訴人再發表:「000是說我在論文系統找不到你的名字,不知道你是不是有改名字呢?」,上訴人再回覆被上訴人:「業界講師都會有筆名,還查到論文,您是第一人!網路上查詢我的筆名,會出現很多相關的!」等語(見原審卷第17頁),堪認被上訴人明知「000」非上訴人真名,於臺灣碩博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無法查詢獲得上訴人學歷之相關資訊,且上訴人於線上課程是否公開置放講師學、經歷乃上訴人個人自由,仍故意將未經證實或查證之事,佐以與系爭線上程式設計課程無關之質子水文章,於噗浪、PTT看板張貼如附表編號2、3所示言論,暗喻上訴人以不實學、經歷招搖撞騙,而被上訴人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提出相當之證據,證明其所述上訴人學、經歷不符係為真實,或可認定其有相當理由可確信為真實,難認被上訴人就其言論之事實陳述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則被上訴人以未符合真實之事實為基礎,張貼如附表編號2所示「本蛇看到這種人可以橫行業界就忍不住想伸張一下正義」、「就是這些人害我們餓肚子」、「他這天真的遇到鬼XDD」、「大魔王出下出現啦XD」言論,抑或暗諷上訴人經不起批評,發表「沒拍到算是失算,是說老師最近新的留言都直接爆氣了,沒有一開的親切模式了QQ」、「發現他自刪學歷,我又用時光包巾復原了,我覺得我再玩下去就要被告了XD」、「他在公開的地方貼了學歷然後自刪,不過我因為有截圖所以又貼回去,這樣算違反個資法嗎...」、「靠北,他要告很多人,結果帳號裡面只有我開本尊XDDDD」等個人意見表達,亦要難認基於合理可信依據而為善意發表言論之合理評論。基上論述,被上訴人未經合理查證即於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臉書、噗浪、PTT看板網頁張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言論(不含「等了12年,傑克回來啦阿阿阿阿!!!」、「12年過去,傑克回來啦啊啊啊啊!竟然開使用其他武器了XDD」),以誇張、嘲諷之口吻,影射上訴人學、經歷不實,有造假之虞,且專業能力低落,藉以誆騙學員報名上訴人開設之程式設計課程,並暗諷上訴人容不下他人批評,無容人雅量,客觀上已使看見上開言論之人,會質疑上訴人學術專業能力,被上訴人主觀上意欲貶損被上訴人之社會評價甚明,其所為言論難認屬善意合理之評論。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張貼上述言論之行為,有毀損上訴人名譽之故意,為違法侵權行為且情節重大,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⒋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另以帳號lulusnake(肥宅天使)發

表如附表編號4所示言論,惟經本院函詢批踢踢實業坊(P

tt.cc)二帳號於註冊時填寫之電子郵件信箱及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為何,經批踢踢實業坊(Ptt.cc)以109年3月10日以(109)批法字第000021號函函覆lulusnake和tonytonyjan之上線IP位置不同(見本院卷第159頁),足徵帳號lulusnake和tonytonyjan使用者應屬不同人,如附表編號4所示言論並非被上訴人張貼無疑。又按共同侵權行為人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須以行為人均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而發生同一事故者而言,本件lulusnake帳號使用者既非本件被上訴人,其發表如附表編號4所示言論是否構成侵害上訴人名譽權?是否與被上訴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均非本件審理認定範圍,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就lulusnake帳號使用者之行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二)上訴人請求賠償金額是否適當?⒈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此有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要旨說明甚詳。查本件被上訴人以附表編號1至3所示言論(不含「等了12年,傑克回來啦阿阿阿阿!!!」、「12年過去,傑克回來啦啊啊啊啊!竟然開使用其他武器了XDD」)影射上訴人以不實學、經歷招搖撞騙,並暗諷被上訴人無容人雅量,致上訴人名譽受損,確使上訴人受有精神上痛苦,上訴人據此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本院審酌上訴人為兼任講師,名下無不動產,被上訴人目前無業,名下無資產等情,此經兩造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02頁),再佐以被上訴人張貼系爭言論之動機及手段、上訴人名譽受損之程度,兩造身份及地位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以5萬元為適當,上訴人逾此範圍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⒉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屬於未定期限之金錢債務,依上開規定,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開應賠償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8月10日(見原審卷第75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當,亦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萬元,及自107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兩造上訴利益均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爰不為准、免假執行之諭知。至上開不應准許之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論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非有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子寧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世儒附表(上訴人主張之侵權行為言論):

編號 出處 帳號 言論內容 1 臉書 簡煒航(大兜) 「好狂的個人網站http ://000 .000 .000/000 .000」 「000你好,我對課程還蠻有興趣的,想找朋友一起來,但我想知道更多講師的背景,像是『文教界資深作者』會想知道有哪些著作,是否買得到,另外『補教界、國教界、資深講師』一般課程也通常會附上學歷或是破萬行的程式碼軟體作品,這些其實對招生都是很加分的,我也比較容易可以拉好友報名,希望可以讓我知道,也感謝你在教育界的用心。」 「000是說我在論文系統找不到你的名字,不知道你是不是有改名呢?…」 「等了12年,傑克回來啦阿阿阿阿!!!」 2 噗浪 大兜:人間失智 「本蛇看到這種人可以橫行業界就忍不住想伸張一下正義」 「就是這些人害我們餓肚子」 「他這天真的遇到鬼XDD」 「沒拍到算是失算,是說老師最近新的留言都直接爆氣了,沒有一開的親切模式了QQ」 「發現他自刪學歷,我又用時光包巾復原了,我覺得我再玩下去就要被告了XD」 「他在公開的地方貼了學歷然後自刪,不過我因為有截圖所以又貼回去,這樣算違反個資法嗎...」 「靠北,他要告很多人,結果帳號裡面只有我開本尊XDDDD」 「大魔王出現啦XD」 「12年過去,傑克回來啦啊啊啊啊!竟然開使用其他武器了XDD」 3 PTT看版 tonytonyjan (南洋大兜蟲) [問卦] 有沒有傳說級程式設計師的八卦? 今天逛著逛著找到了一個傳說級的程式設計課程,看得本蛇也想報名了:http ://www .facebook .com/ShareCourse /videos/0000000000000000/ 可是本蛇透過學歷,除了找不到講師的碩士論文以外,也找不到相關的開發大型軟體經驗。 倒是找到了以有前做過質子水:http ://cudwin .blogspot .tw/ 可是本蛇的google好像壞了,找不到質子水在國際上任何學術資料,諾貝爾竟然也漏頒獎,真是太誇張了。 有沒有傳說級程式設計講師和一般的講師有什麼不一樣的八卦?」 4 PTT看板 lulusnake(肥宅天使) [問卦]有沒有交網頁設計門檻很低的八卦 剛剛看到一個補教界、國教界資深講師的課程 http://www.sharecourse.net/sharecourse/course/view/courseInfo/983 講師的個人網站:https://000.000.000/000.000 看到這個課程介紹網頁 讓肥宅我覺得前途一片光明 想想國中電腦課教網頁時我也做過類似的東西 剛號有用過bootstrap 對jQuery也有些概念 放gif圖,或是做個色彩繽紛的旋轉按鈕也沒問題 是不是我也有機會成為快樂又致富的補教講師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