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03號上 訴 人 正因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重光被上訴人 空軍保修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李莒聲訴訟代理人 盧文德訴訟代理人 利明偉訴訟代理人 蔡承岷訴訟代理人 鄭如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逾期罰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08 年11月22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楊承翰法 官 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