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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30號上 訴 人 李銘鏐訴訟代理人 李依珊被上訴人 李素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欄之記載,應更正為「事實及理由」欄。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二頁第七至第八行關於「本院96年度司票字第2058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票字第2058號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熊志強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裁判日期:2019-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