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323號上 訴 人 張文仁訴訟代理人 張本立律師被上訴人 台北市麟光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振定訴訟代理人 王祥榕
鍾先驥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未查明上訴人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房屋請求修復費用之舊有木頭地板及油漆裝潢年限為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
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