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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簡聲抗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聲抗字第20號抗 告 人 周國賢相 對 人 林學濬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聲字第1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主張:抗告人即債權人執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602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執行拆除第三人即債務人林陳意子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弄○○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中,占用抗告人所有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12平方公尺之房屋。經執行法院以105年度司執字第137188號返還不當得利等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然系爭建物乃第三人王友成於民國40年間原始起造,其間事實上處分權多次變動,最後由相對人之父林正次於77年間取得,嗣林正次於101年9月9日死亡,由相對人與林陳意子及第三人林建男、林玉惠等4人共同繼承而共有。惟抗告人於前案僅以林陳意子為被告,已剝奪相對人之防禦權及侵害聲請人之事實上處分權與買受人地位,系爭確定判決之執行力應不及相對人。相對人自得輾轉代位出賣人王友成之所有權向本院臺北簡易庭提起108年度北簡字第1054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下稱系爭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對系爭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為免造成不可回復之損害,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執行等語。原審裁定准許相對人以新臺幣(下同)4萬9,000元為抗告人供擔保後,系爭執行事件於系爭異議之訴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二、抗告意旨則以:相對人自承系爭建物為第三人王友成原始起造,則相對人與王友成並非直接前後手,亦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相對人自不得行使代位權;又相對人主張其與林陳意

子、林建男、林玉惠共同繼承系爭建物而有事實上處分權,依法院實務見解,全體繼承人如經協議分割,抗告人自得僅對分得系爭建物之人請求拆物還地;再者,系爭確定判決案件審理期間,相對人均有到庭旁聽,且代理林陳意子與抗告人協商,則相對人提起系爭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顯有違誠信原則等語置辯,並請求廢棄原裁定。

三、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之訴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定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必要情形,係由法院就回復原狀之聲請,或再審之訴,或異議之訴,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以及如不停止執行,將來是否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等各情形予以斟酌,依職權裁量定之。依此規定,當事人提起異議之訴,在該異議之訴確定前,法院如認有必要,得依職權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其在當事人願供擔保,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時,法院亦非不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至該異議之訴實體上有無理由,則非法院於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時應予審酌之事項(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723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抗告人前就系爭建物占用其所有之系爭土地,向本院訴請林陳意子拆屋還地,並經系爭確定判決命林陳意子拆除系爭建物在案,抗告人以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現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中,嗣相對人於108年7月18日具狀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對系爭執行程序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由系爭異議之訴審理中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相符。又依系爭確定判決之內容觀之(見本院卷第43頁),系爭執行程序如未暫停,系爭建物將遭拆除而有難以回復執行前狀態之情,原審以抗告人因本件供擔保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乃系爭建物繼續占用系爭土地至異議之訴確定前可能之損失,為停止執行期間未能即時使用收益被占用土地之相當於租金之損害,並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估計系爭異議之訴審理期限約需2年10個月等情,核定相對人應供擔保金額為4萬9,000元,業已考量抗告人因停止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平衡兼顧相對人(避免遭受難以回復之損害)及抗告人(迅速實現債權)雙方之利益,經核並無違誤,且屬適當。至抗告人辯以相對人並未分得系爭建物,且其違反誠信原則,依法不得提起系爭異議之訴云云,核屬系爭異議之訴實體上有無理由之爭執,依首開說明,非本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應予審酌之事項。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茹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19-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