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字第4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盧昆祥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1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