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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保險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字第56號上 訴 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李宗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契約解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1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裁判日期:2019-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