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保險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字第76號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上列原告與被告萬事達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查明被告萬事達旅行社有限公司之全體清算人姓名(章程規定、股東決議選任、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或全體股東)及地址,並補正上開全體清算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者,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七十九條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惟起訴狀所載被告萬事達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萬事達公司)已於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一○三八六二六五五○○號函廢止登記,有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見本院卷第一○七頁)在卷可稽,揆諸前項說明,被告萬事達公司應行清算程序,其清算人除為章程規定、股東決議選任或法院選派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以上開清算人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而本件原告未查明被告萬事達公司有無章程規定、股東決議選任或法院選派之清算人,且未查明該公司全體股東之姓名及地址,逕以該公司廢止登記前之代表人洪天慶為法定代理人,於法不合,故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萬事達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不能確認為何人,該公司法定代理權容有欠缺。原告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原告查明並補正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案由:給付代償金
裁判日期:2019-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