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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保險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字第78號上 訴 人 王翊峰法定代理人 高紫君被上訴人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園藝被上訴人 王靖宜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保險字第78號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裁判日期:2020-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