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8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股)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趙晋英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趙晋英(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即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於民國100年3月17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趙晋英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趙晋英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97年3月17日經列報為失蹤人口在案,失蹤迄今已逾3年,且其戶籍設在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未有在監、在押或接受保安處分情形,其戶籍資料亦無配偶或子女等註記內容,復查無國內親屬,亦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或屬列管之國軍退除役官兵,更無出入境紀錄與死亡資料,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業據提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戶籍登記資料、失蹤人親屬查詢表、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函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簡表、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死亡證明書查詢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失蹤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入出境紀錄、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復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函附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在卷足佐,是本件失蹤人於97年3月17日後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97年3月17日經通報列為失蹤人口,計算至100年3月17日滿3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