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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仲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仲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南科聯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德芮莎閻代 理 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間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裁判案由:選任主任仲裁人
裁判日期:2019-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