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仲訴字第6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法定代理人 張致盛訴訟代理人 劉蕙瑜律師
謝政恩律師陳瑩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昇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8萬90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萬623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