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仲訴字第6號上 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法定代理人 張致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8 年度仲訴字第6 號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38萬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4348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