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仲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POP QUEEN ENTERPRISES LIMITED
LANCO CLASSIC ENTERPRISES LIMITED共 同法定代理人 陳珮玲被 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仲訴字第8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億2231萬7893元(系爭仲裁判斷命上訴人連帶給付美金1017萬0965.37元,以起訴時民國108年9月3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69折算新臺幣為3億2231萬78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0萬57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