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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票字第 22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2117號聲 請 人 陳淑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請人民國108年12月16日聲請狀附表關於票號「麗107A136」之票面金額(因聲請狀附表載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與所附本票原本不同,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1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