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6號聲 請 人 王志聰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葉林金霞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陸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葉林金霞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09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葉林金霞之遺產管理人,嗣後聲請人即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管理、聲請公示催告等事宜,因被繼承人遺留之不動產○○○區○○段○○○○號及987建號,已由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在案,聲請人為參與分配之必要,爰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098號裁定影本、107年度司家催字第80號裁定影本、確定證明書、登報影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墊付費用單據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而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
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文件,參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程度,及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尚未完成,後續仍有債權債務清理、遺產遺交等相關事務需處理,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6萬元(含墊付費用及本件聲請費用)為適當。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及已墊付之費用,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