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038號聲 請 人 黃仕翰律師代 理 人 王筑威律師代 理 人 李增胤律師代 理 人 游弘誠律師關 係 人 廖培賀關 係 人 廖萬益關 係 人 廖萬龍關 係 人 廖學源關 係 人 廖萬福關 係 人 廖桂葉關 係 人 廖桂圓上列聲請人請求酌定遺囑執行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廖林猜遺囑執行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參拾柒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廖林猜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民法第1211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遺產,酌給相當報酬。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53條及第141條亦有明文。是以法院酌定遺囑執行人之報酬數額時,自應按遺囑執行人所付出之勞力、管理事務之繁簡、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等情事,予以整體評估而為適當之酌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廖林猜(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囑執行人,聲請人執行遺產管理職務:收受民事裁定、閱覽卷宗、參加本院102年度家訴字第52號遺產分割案件、言詞辯論、成立和解等,被繼承人之遺產業已依臺灣高等法院之和解筆錄分割完畢,本件遺囑執行程序業已終結。惟繼承人間對於遺囑執行人之報酬無法以協議定之,爰依法請求酌定遺囑執行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1年度家聲字第85號裁定、101年度家聲抗字第106號裁定、分割遺產案件之書狀、開庭筆錄數份、本院102年度家訴字第5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家上字第21號和解筆錄等件影本在卷可參,堪信為真實,聲請人確已依被繼承人遺囑內容進行且完成遺產執行人之職務,惟繼承人間對於遺囑執行人之報酬無法以協議定之,則聲請人聲請法院酌定其報酬,於法尚無不合。經本院開庭調查,關係人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廖培賀、廖萬益、廖萬福到庭均表示,全體繼承人均同意以新臺幣37萬元做為遺囑執行人之報酬,並經聲請人之代理人同意,有本院108年10月25日、同年月31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復審酌聲請人處理被繼承人遺產分割事件,所花費之時間、勞力,處理事務之繁雜程度等情狀,認本件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廖林猜遺囑執行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37萬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