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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繼字第 1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124號聲 請 人 呂立彥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張惠平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參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惠平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選任為被繼承人張惠平之遺產管理人,嗣後聲請人即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本院108年度司質字第24369號強制執行閱卷、對本院執行處裁定聲明異議、調閱戶籍謄本、聲請對債權人公示催告等事宜,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8年度執事聲字第97號裁定、分類廣告費收據、本院規費繳款單等件影本等為證,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參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甫向本院聲請對債權人、受遺贈人公示催告(108年度司家催字第78號),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正將開始進行,現以遺產管理人身份執行之相關程序尚難謂繁雜,而聲請人尚有後續遺產、遺債之調查清理等事項需處理,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3萬元(含公示催告聲請費、登報費、本件聲請費用)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裁判日期:2019-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