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繼字第 12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273號聲 請 人 李德正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林契名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伍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契名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林契名之遺產管理人,嗣後聲請人即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管理、聲請公示催告等事宜,現被繼承人之遺產業經債權人聲請拍賣,為參與分配,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林契名案件遺產管理人事務處理內容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登記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文等為證,堪信為真實。而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參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程度,及遺產管理人日後尚有強制執行程序待配合處理、清償債權、剩餘財產移交國庫等相關事項需進行,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5萬元(含本件聲請費用)為適當。又聲請人前墊付之公示催告聲請費、登報費用,均已於本院108年司繼字第198號裁定內予以審酌,故不再重複核定此部分之費用,附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裁判日期:2019-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