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291號聲 請 人 黃怡瑜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黃和番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和番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62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黃和番之遺產管理人,嗣後聲請人即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管理、聲請公示催告等事宜,現公示催告期間期滿,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62號裁定影本、105年度司家催字第55號裁定影本、遺產清冊、被繼承人所遺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權利範圍:
3/44)處理情形相關文件等為證,堪信為真實。而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
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參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2萬元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