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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繼字第 5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597號聲 請 人 游弘誠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陳榮忠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陸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榮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196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榮忠之遺產管理人,嗣後聲請人即依法進行公示催告及遺產調查等事宜,被繼承人之遺產現由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76508號強制執行中,聲請人處理遺產相關事務墊付相關費用,合計為新台幣(以下同)3044元,今為參與分配,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196號裁定影本、106年度司家催字第12號裁定影本、被繼承人之財產及所得清單、向各機關函詢之函文、向各銀行分行函詢之函文、遺產清冊、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墊付單據數紙等為證,堪信為真實。而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聲請人嗣後尚有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60,000元(含聲請人已墊付之費用及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爰裁定如主文。又本件遺產管理人既已就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一次性聲請本院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併予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裁判日期:2019-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