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928號聲 請 人 秦志寧代 理 人 莊立群律師代 理 人 鄧瑀萱律師關 係 人 王秋芬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被繼承人周行葦之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解任王秋芬律師擔任被繼承人周行葦(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遺囑執行人之身分職務。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周行葦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次按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民法第1209條、第121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遺囑執行人並非執行遺囑之必要機關,須遺囑之執行為得由遺囑執行人執行之事項或須為得由其執行之情形,始有設立遺囑執行人之必要。若不須遺囑執行人之執行,遺囑之內容即可實施時,不發生遺囑執行人指定之問題。故除遺囑有形式上顯明之無效情形外,法院斟酌遺囑執行之難易,利益之大小及其原因,如認為無設置遺囑執行人之必要時,亦得駁回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依抗告人於原法院所提被繼承人所立之遺囑,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明確指定應由何人繼承,依其記載內容,即可實施,不發生遺囑執行人指定問題(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家抗字第83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遺贈僅具有債權之效力,故受遺贈人並非當然取得受遺贈物之所有權或其他物權,而須於繼承開始後,由繼承人受移轉登記或交付時,使取得遺贈標的物之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且受遺贈人之債權居於遺產債權人之後,繼承人須對於繼承債務為清償後,始得交付遺贈物。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周行葦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周行葦生前曾留有遺囑,因被繼承人死亡時,形式上有兩名繼承人(即聲請人與第三人霍 霄),故聲請人於民國103年間向本院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並經本院以103年度司繼字第186號指定王秋芬律師為被繼承人周行葦之遺囑執行人。然第三人霍 霄與被繼承人之婚姻關係,經本院103年度婚字第302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上字第28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10號裁判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在案,則第三人霍 霄並非被繼承人周行葦之繼承人,被繼承人周行葦之繼承人僅聲請人一人,是被繼承人之遺產應全由聲請人一人繼承,已無由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之必要。又聲請人已將所有不動產移轉登記之文件交予遺囑執行人,並多次委由律師與遺囑執行人聯繫,請求遺囑執行人早日完成移轉手續,遺囑執行人均無回應,至今均未將被繼承人名下臺北市○○○路○段○○○○○號房地所有權移轉予聲請人,遺囑執行人顯有怠於職務之嫌,故聲請解任遺囑執行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僅有聲請人一節,業據提出被繼承人之遺囑影本、本院103年度婚字第30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上字第28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等件影本為證。觀諸被繼承人之遺囑內記載不動產、投資基金及各銀行存款,其中玉山銀行存款及未領勞保退休金餘額由第三人霍 霄繼承外,其餘不動產、投資基金、銀行存款及一切財產皆由聲請人繼承。然而第三人霍 霄與被繼承人周行葦於94年1月5日辦理結婚登記,因欠缺修法前民法第982條第1項公開要件,業經本院103年度婚字第302號判決、本院104年度家上字第28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10號裁定確定婚姻關係不存在乙節,有上開民事裁判在卷可參,則第三人霍霄既非被繼承人之配偶,是否可依被繼承人之遺囑內容主張應得之遺產,並非無疑。縱認霍 霄係受遺贈被繼承人玉山銀行之存款,然遺贈僅具有債權之效力,而須於繼承開始後,由繼承人受移轉登記或交付時,使取得遺贈標的物之所有權或其他物權,再者,第三人霍 霄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503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715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01號判決確定,其中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715號判決中業已認定第三人霍霄已依遺囑內容提取玉山銀行內之存款,有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715號判決在卷可參,是霍 霄應已取得此部分之遺贈標的物,無待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交付。綜上所述,本院審酌本件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僅有聲請人一人,而被繼承人之遺囑內容亦僅涉及聲請人與第三人霍 霄,縱認霍霄雖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而為受遺贈人,則除玉山銀行存款外,其餘受遺贈內容亦由遺贈義務人即繼承人交付或移轉遺贈標的物即可,並無其他須遺囑執行人始能具體執行之事項。雖本院前以103年度司繼字第186號選任王秋芬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人,然因本案繼承人業已發生變動,依首揭規定意旨,本件已無指定遺囑執行人之必要,故聲請人聲請解任遺囑執行人,即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