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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158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86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王大青代 理 人 曾勁元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政達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蔡政達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聲請人王大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聲請人即為東周仁波切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第三人陳秀桂匯款新臺幣1300萬元至第三人林麗香所開立台北富邦銀行西松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釋明文件,及第三人林麗香受聲請人委任代售翡翠項鍊及戒指之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第三人林麗香匯款新臺幣1248萬8480元至第三人趙玉佩所開立台北縣新店區農會新店青潭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之釋明文件,及第三人趙玉佩確受有相對人委任,受匯上開款項之釋明文件。

五、請陳報第三人陳秀桂與第三人林麗香間,關於請求返還買賣價款新臺幣1300萬元之事件之受訴法院、案號、股別為何?另相對人蔡政達於該事件是否為被告?或為關係人?或其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9-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