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67號聲 請 人 林佩儀相 對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黃國忠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聲請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17、第77條之18及第77條之19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同法第78條亦規定甚明。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就附表編號1-18所示案件所為判決因違法而無效,編號19所示案件因抗告有理由經廢棄,及編號20所示案件係吃案,認所繳納之程序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就聲請人之主張,本院業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判斷如下:
(一)聲請人於附表1-18案件繳納之程序費用,均經案件所為之裁判判決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以案件承審法官僅於評議簿記載「同意」,認裁判違反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足證未為評議,應為無效。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法官進行評議時,如贊同先陳述意見法官之意見,於評議簿記載意見為同意,應無違反上開規定;縱認為僅記載同意有違上開規定,亦無從遽為推論未進行評議,則聲請人據此主張承審合議庭法官未進行評議、判決違法無效云云,難認為有理由。
(二)附表編號19之案件係聲請人提起「確認合議庭法官未開評議庭」訴訟事件所分案件,該案件為確定訴訟標的價額所為之裁定經聲請人提起抗告,所繳納抗告費用即屬「確認合議庭法官未開評議庭」訴訟事件所生訴訟費用之一部,該裁定雖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973號予以廢棄,惟案件發回後分案之本院106年度北簡字第4177號案件駁回聲請人提起之「確認合議庭法官未開評議庭」訴訟,並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抗告費用既為本件訴訟費用之一部,亦應由聲請人負擔,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返還抗告費用實屬無據。
(三)附表編號20之案件係聲請人為請求返還附表編號1-19案件繳納之費用而聲請支付命令,經認無理由而駁回聲請,並經本院108年度店事聲字第38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異議。
聲請人認本院108年度店事聲字第38號有「吃案」情形,然聲請支付命令應繳納裁判費為法律所明訂,且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39號支付命令及108年度店事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均已交代駁回聲請及異議之理由,縱聲請人對此判斷未能甘服,請求返還費用亦於法無據。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附件: 108年度司促字第2539號 │├──┬───────────┬─────────┤│編號│案 號(臺北地院)│請求金額(新臺幣)│├──┼───────────┼─────────┤│001 │98年度北小字第1733號 │1,000元 │├──┼───────────┼─────────┤│002 │98年度審小上字第145號 │1,500元 │├──┼───────────┼─────────┤│003 │98年度北再小字第6號 │1,000元 │├──┼───────────┼─────────┤│004 │99年度再小上字第2號 │1,500元 │├──┼───────────┼─────────┤│005 │99年度北再小上字第3號 │1,000元 │├──┼───────────┼─────────┤│006 │99年度再小抗字第1號 │1,000元 │├──┼───────────┼─────────┤│007 │100年度小抗字第12號 │1,000元 │├──┼───────────┼─────────┤│008 │105年度聲再字第67號 │1,000元 │├──┼───────────┼─────────┤│009 │106年度聲再字第16號 │1,000元 │├──┼───────────┼─────────┤│010 │99年度北小字第1532號 │1,000元 │├──┼───────────┼─────────┤│011 │99年度小上字第135號 │1,500元 │├──┼───────────┼─────────┤│012 │99年度北再小字第6號 │1,000元 │├──┼───────────┼─────────┤│013 │100年度再小抗字第1號 │1,500元 │├──┼───────────┼─────────┤│014 │101年度小上字第54號 │1,500元 │├──┼───────────┼─────────┤│015 │104年度北小字第2107號 │1,000元 │├──┼───────────┼─────────┤│016 │104年度小上字第135號 │1,500元 │├──┼───────────┼─────────┤│017 │105年度北簡字第2257號 │1,000元 │├──┼───────────┼─────────┤│018 │105年度簡抗字第36號 │1,000元 │├──┼───────────┼─────────┤│019 │105年度補字第2047號 │1,000元 │├──┼───────────┼─────────┤│020 │108年度司促字第2539號 │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