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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110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82號聲 請 人 黄翊菱相 對 人 劉仁賢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付費加入澄境會館會員,嗣後澄境會館竟惡意倒閉,為請求會館負責人即相對人返還會費及課程費用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依聲請人提出會員申請書影本及繳費記錄,與聲請人締結契約者係綠水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水茵公司),相對人僅為綠水茵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申請書上塗改處蓋用「綠水茵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劉仁賢」及於申請書總管理處簽署英文姓名縮寫,均表明相對人係代理綠水茵公司締結契約,尚難認相對人因此成為契約當事人。是聲請人以契約未履行請求相對人返還會費及課程費用顯屬無據,亦未提出其他相對人應負給付責任之法律依據及釋明資料,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9-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