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促字第 2102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02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邱吉萱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許文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依離婚書所載債務人給付撫養費對象為第三人許毓昕,非債權人,故此部分請求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