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全聲字第189號聲 請 人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信全相 對 人 許瑜容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聲請為假扣押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6日以10
8 年度司裁全字第155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已於108年12月31日對聲請人提起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等訴訟,有相對人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影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