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全聲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全聲字第122號聲 請 人 維家置業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長遠代 理 人 鄭佑祥律師相 對 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郭文艶代 理 人 於知慶律師

陳姵君律師劉湘宜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08年度全字第329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請求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108年度司執全第415號核發執行命令在案,就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1,225,988,645元及執行費9,807,910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惟相對人雖已提起本案訴訟並繫屬於本院108年度金字第37號案件,然起訴金額僅188,160,320元,遠低於聲請假扣押之金額,且起訴範圍為針對聲請人出售股票如何有歸入權賠償乙節提起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民國108年4月8日對聲請人提起行使歸入權之民事訴訟,請求聲請人及其他被告給付188,160,320元,並經本院108年度金字第37號審理在案,嗣相對人於108年6月28日提出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主張請求行使歸入權之金額為1,225,988,645元,並以前開金額聲請對相對人及其他被告為假扣押,經本院於108年7月1日以108年度全字第32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前開假扣押民事裁定影本、相對人108年8月12日民事陳報狀所附民事起訴狀、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民事陳報(一)狀影本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業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全部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19-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