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聲字第18號聲 請 人 吳瓊惠代 理 人 林世芬律師相 對 人 簡正光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754號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人所出具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保證書壹紙,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家全字第4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106年9月12日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保證書﹙擔保額度新臺幣1,047,633元﹚1張為擔保而對相對人之財產執行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保證書,爰聲請准予返還保證書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為證。
三、經查,上開聲請事實,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上述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