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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消債核字第 36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68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李筱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107年」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裁判日期:2019-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