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74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吳珈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
8 年7 月3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吳珈慧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債務人吳珈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