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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司消債核字第 74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消債核字第740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橋明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胡祈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欄中關於債務人胡祈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之更生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及附件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

裁判日期:201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