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消債核字第718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相 對 人即債務人 王小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中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王小皎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小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